企业送礼被补个税与企税为什么不对?希望大家不要再糊涂了
送100块钱的红包给客户,正常处理是,借销售费用100,贷银行存款80,贷应交税费-代扣个税20,尔后,借应交税费-代扣个税20,贷银行存款20,这样,税务局拿走20块钱个税,个人拿到税后所得80块,企业按100块钱支出作为销售费用,分录合并就是借销售费用100,贷银行存款100。
但企业实际上往往没有代扣,直接借销售费用100,贷银行存款100,等到被税务机关检查时,税务局就有说法了,第一是说100块钱没有代扣个税,100块钱就是税后所得,要换算为税前100除以(1-20%)=125,应代扣个税125*20%=25块钱,则借其他应收款25,贷应交税费-代扣个税25,借应交税费-代扣个税25,贷银行存款25,而企业事实上这笔25块钱压根不可能向客户去要,还得企业去承担,所以借销售费用25,贷其他应收款25。
然后税务局又说了,这笔销售费用是你企业为个人承担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个税应当个人掏,企业不能进成本,要求企业就这笔25块钱再交25%的个税。
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数不胜数,包括本人在税务局工作时,也经常这么干,见怪不怪,企业也没啥异议的。
我们解析一下,把2的分录进行合并处理,其实就是销售费用125,贷银行存款125,税务局拿走25块钱,个人拿走税后的100块钱,这个125本质上仍是企业给个人发的红包,性质属于销售费用,销售费用125无需作纳税调整。
很多税务机关往往是既让企业代扣个税,又说企业负担了个人应当缴的个税,又要把25块钱作纳税调增,理解是有误区的,如果这种理解正确的话,就会出现企业履行扣缴义务,实际掏的100块钱进费用,企业没有履行,事后被稽查查了,事后履行了,实际掏的125块钱,结果个税同样是扣缴了,但是只认100块钱进费用,还有25块钱明明是企业作为红包送给客户的,仍然是红包的性质,却不让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理论上压根通不过。
我们来看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这个文件某种程度上就是税收理论的支撑,雇主替雇员负担个税,就是给雇员再发一份钱,表面上是个税,实质上就是再发笔工资。
同样企业替客户承担一笔个税,本质上就是又给客户一笔钱,这个钱的性质仍然是红包,和之前给客户的红包,都是人民币,性质都是销售费用,哪里有此前给的100块可以扣除,事后给的25块不能税前扣除的道理呢,个税的纳税人是个人,把替个人交税的完税凭证扔掉,本来也不应当进会计凭证里去,借销售费用25,贷银行存款25,连同之前的100块钱,借销售费用125,贷银行存款125,个人拿100块钱,税务局拿25块钱个税,企业进125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