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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局长信箱、12366等渠道表达利益诉求

王越 /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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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局长信箱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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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84号):进一步完善局长信箱、税收违法检举、干部违纪举报的审看、处理和反馈机制,认真研判网民意见建议。


    我注册了一个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前往国税大厅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前台人员总向我要合同,如此我就要先拟好合同电子信箱发给客户,客户盖完章后再快递给我纸质文件,我再持纸质合同去代开发票,尔后再将合同与发票邮寄给客户。

     

    我觉得开个发票需要合同吗?我知道和大厅的工作人员没法说这个道理,于是我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总局2016年59号公告)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看看,哪里需要什么合同?


    另外合同法规定,合同包括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非要逼着纳税人提供书面合同,岂不是与合同法相悖,本来民事经济往来就允许口头合同嘛,再反问一下,商品零售需要合同吗?再反问一下,为什么地税机关对购销合同实行征收,其前提就是形式合同税务机关很难监控,只好退而求其次,以帐载收入或成本作为核定依据,既然如此,代开发票为什么一定要合同呢?

    好了,我再找个浙江省的文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税函2017年56号)自即日起,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和劳务等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委托的社会化网点申请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代开,免于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浙江国税如此,江苏国税难道不如此吗?

    我再次强调,你把这些个东西拿给大厅开票人员看,肯定无用,因为修改开票流程不是他们的权利因此我以谦卑的态度将上述看法通过某某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局长信箱予以了反映,希望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我知道,我在税务局工作这么多年,税务局对网上信箱是专门有人看护的,只要写了,必定要反馈,而其反馈由于需要税务局相关处室的协调配合,这个事情就比较好办,由上级通知大厅更改流程即可。

    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去代开普通发票了,可庆可贺的是,再也不需要提供合同了,


    所以请各位记住,解决问题需要走终南捷径,即直接去找职权相当的人,如果去找职权没有的人,也许会解决问题,不过可能要费时艰巨,

    你在大厅吵啊吵,你不高兴,大厅也不高兴,何如提交给局长信箱,让局长们直接解决。(虽然局长估计不看信箱,但挂了局长的名字,局长可就有义务与责任要把信箱的问题解决掉)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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