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探讨] 小编分裂了 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疑问
最近有朋友咨询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于是就有了以下分裂式讨论。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还有很多,本贴重点讨论应税收入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如何计算,所以其他牵涉到的相关问题,本次暂不展开讨论,欢迎指教。
事业单位有企业所得税吗
估计有的税友一看题目,会说:事业单位有企业所得税吗?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是包括了事业单位的,所以,事业单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那么,事业单位有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吗?
有的事业单位有多种性质不同的收入,预算内的财政拨款、财政性专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专业业务活动的事业收入、自收自支的经营性收入......
而随着核定征收的减少,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渐渐纳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今天,我们重点讨论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征税收入
事业单位的收入中,有大量的不征税收入,包括:纳入预算管理财政拨款、履行事业单位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收到的纳入财政管理的收入、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疑问:此规定说的是“用于”,即是说,不征税收入在取得的环节是不征税的,所以在使用的环节也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规定的是同一笔不征税收入的收支问题。但是,对于获取不征税收入而投入的成本费用,能不能扣除呢?例如:
“事业单位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 这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不征税收入,但是这种收入是因为提供了服务产生了,所以会对应消耗服务成本,这个服务成本,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小编认为是不同的,后面会有案例具体讨论。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略)
支出不能区分的问题
大部分没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收入基本来源于财政拨款或者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同时收入对应支出,不存在与经营性支出混合的问题。
对于同时有 “自收自支” 的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来说,往往存在资金混用的问题,由于此类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有盈利产生,所以当单位在财政拨入经费不足时,就需要用自有资金弥补经费的不足。
虽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税法都有要求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支能够单独反映,但事实上,有部分事业单位,在核算支出的时候,并没有单独核算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也没有制定合理的方法分摊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
简单举例如下图:
假设某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有三种收费模式
A:履行单位职能,免费提供服务 (简称A服务)
B: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收费纳入财政管理 (简称B服务)
C:提供经营性服务 ,收入归单位所有 简称C服务)
总支出来源:财政拨款+自有资金,财政拨款进入单位时属于不征税收入。支出内容为下图的四大类(为讨论方便,下面不再考虑单位其他支出,只考虑服务成本支出),同时发生,并且不可区分。ABC三类服务的内容相同,人员、设备、材料等等均混合使用没有单独核算。
可税前扣除支出的讨论
根据配比原则,小编认为,只有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才可在税前扣除。所以
A服务成本:提供免费服务对应支出 (不能税前扣除)
B服务成本: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不征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收入不进事业单位的账(不能税前扣除)
C服务的成本: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对应支出为应税支出(能税前扣除)
简单模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