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河畔案例说税:法院为啥说建筑农民工是工人,判税务认定为劳务败诉
案由:税务局稽查某建安企业,建安企业找的不少全是农民工,税务局说农民工不是你的职工,应当开具发票领取报酬,企业说农民工是我的职工,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要以工资单发放即可。
两方闹了起来,诉诸法庭,法院判决税务局败诉,引用了这么个重要文件,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还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啊,君不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无论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均不需要开具发票。
其实这个15号公告与劳社部发[2005]12号是渊源相承的,看15号公告“雇用”,”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雇用本身就说明劳动者要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属于非独立性劳务,而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前者未毕业,后者已退休,根本签不了劳动合同,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也并未健全,不少季节工、临时工,典型的就是建筑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基本未覆盖,但他们从事的工作与正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职业建筑工人一模一样。
所以啊,是劳务还是工资,还得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再结合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关于职工的定义,就更可见一斑,职工”,主要包括三类人员:
一是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二是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三是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所以结合这个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劳动社会保障部、会计准则的四个文件,从没得出只有签劳动合同的才是职工,没签的就不是职工。
所以啊,把税收学好,功夫不是在税内,而是综合知识体系下的功夫在税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