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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之殇,手法高级:舞弊手法和事务所责任

万税通 /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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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幸
  • 财务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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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瑞幸如何作假?

    笔者阅读了些媒体报道,核心是跳单,虚增订单均价以及虚列广告支出。笔者脑洞大开的推测作假手法:

    1)门店订单系统仅反映真实订单并制杯(虚假订单不可能制杯),虚假订单由系统直接生成,分布在跳单的真实订单之中,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订单数据是包括了虚假订单的。如果猜测正确,则订单软件开发公司对此舞弊应当是知情人士。

    2)虚假订单一定有付款记录,因为零售咖啡不存在预收、赊销,收入和收款必经审计。

    3)虚假订单只有收入,没有成本,会导致毛利率明显异常,为此需要虚构采购。

    4)虽然促销期内毛利率偏低,但仍然存在边际毛利,因此虚构广告费。之所以选择广告费,是因为广告费在财报解读中更多的被认为具有投资属性,并且未来只要减少广告开支,便能扭亏为盈。如果舞弊没有爆出,这可能是下一出剧本;

    5)虚构的广告费和成本,供应商收取后再通过隐蔽方式返还给舞弊人员,以循环实施虚假采购和虚假销售。

    6)广告、原料供应商构成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因为损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但不构成《刑法》的虚开发票行为,因为未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事务所要承担责任吗?

    尽管美国上市的财务报告审计适用美国的审计准则,但各国基于风险导向的审计原理相同,在此援引中国审计准则规定作分析。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为了形成审计意见,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得出结论,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质量承担合理保证责任,而非绝对保证责任。合理保证下,只要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规定,适当审慎地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即使事后发现财务舞弊,也无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对于舞弊风险的识别,常规手段是执行分析程序(毛利率、销售费用率等指标横向纵向比较等等)。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管理层知晓注册会计师的手段,只要精心筹划,细致实施,分析的指标要不没有异常,即使偶有异常,也可以作出符合商业逻辑的解释,注册会计师可能根本没有察觉出舞弊端倪。这是一种情形。

    另一种情形是,注册会计师或者对舞弊极其敏感,或者有知情人士透露风声等等,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知晓舞弊存在,但因为舞弊手法之高明,识别该舞弊已经超出了合理保证的要求。既然审计风险基本可控,客户资源又弥足珍贵,选择与上市公司心照不宣也就不足为怪了。

     

    皆大欢喜。上市公司都有盈余管理需求,资深的、死板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不懂得配合委托方同时把控审计风险,在审计市场是很难立足的。尤其是在股权相对集中的中国资本市场,因为真正的委托方是控股股东及其班子成员——盈余管理乃至舞弊的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知晓舞弊线索,亦无需承担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康得新事件下的瑞华,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明显的失职,对于掩藏不深的舞弊未发现。

    本次瑞幸之所以主动披露舞弊行为,很可能的原因是,浑水详细可靠的做空报告爆出后,安永拥有绝对必要的审计责任,对做空报告的线索实施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如果未采取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一旦东窗事发责任将无法撇清。据媒体报道,安永为此组织了反舞弊团队,是安永推动了瑞幸主动披露舞弊。

     

    总而言之,如果认为瑞幸的舞弊手法足够高明,则安永无需承担责任。相反,越是浅显、粗糙,安永责任越大。有证据表明安永明知舞弊存在仍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手法再高明,均需承担责任。

    最后,在这次舞弊事件中,瑞幸披露舞弊是O刘剑和某位董事实施的,也就是说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均不知晓。这两位可能是背黑锅,顶“罪”。也有可能是在老大的默许下,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完成了这场财务舞弊。管理层虽拿着些许员工持股,但终究是打工的,况且这种级别公司的高管身价不菲,很难理解没有额外补偿的情况下,单方地自告奋勇的去冒风险实施舞弊。

    作者
    • 万税通 干过稽查,做过律师。税务律师,非诉,精深税法理论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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