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 一起预测罚款官司怎样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中
上次贴子讨论了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超了15天的缴纳税款或担保期限,从而丧失了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税案观察] 让你缴,你不缴!15天后丧失一切救济权利
那如果有的纳税人因同一个事项,收到税务纳税处理和处罚,非常积极的应对,同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吗?
来,先看案例。然后,让我们一起来模拟猜想分析,这个案子,接下来纳税人可能用什么理由来打掉罚款。
案例模拟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涉税检查,然后对相同的违法事实作出:
对A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A公司补缴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
对A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的上述查补税款处以罚款。
A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了行政复议,尚未作出复议决定
A公司同时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此时复议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该接受起诉吗
1 A公司观点摘录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
1、税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两者完全不同且相互独立。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影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性质与行为状态。
3、《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不同的法定救济路径,二者互不影响。
4、《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完全不同的行政与司法救济途径,前者是复议前置,后者可以直接起诉。法律赋予了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没有对该等权利设置任何其他附加条件。也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论处于何种状态,均不影响上诉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2 税务机关观点摘录
《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非完全独立的行政行为:
1、《税务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补税决定直接影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的计算基数。A公司已就《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了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仍在进行中,故《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查补税款金额等亦处于不确定状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尚不具备起诉的条件。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基于《税务处理决定书》所认定的税费作为处罚基数,两者并非相互独立。虽然两者救济途径不同,但如《税务处理决定书》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调整,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然也会被撤销或调整,因此两者紧密关联。
3、A公司已经就《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主要为税费的金额,因此,如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处罚的基数即税费再行审查,即与行政复议案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