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河畔说税:2020年3月补扣2019年年金,放在19年还是20年扣?
税局前好同仁好领导上午来微信:某企业2020年3月份扣缴了员工本来应当在2019年就扣缴的企业年金,问这批扣缴的归属于2019年的年金是放到员工2019年度的扣除项目进行汇算清缴,还是放到2020年3月份综合所得中预扣预缴?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正如房租支出、房贷支出等均按年度填报一样,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纳税期限为按年,因此居民个人综合收入和相应的扣除项目均应当是2019年度实际取得收入或实际支付(专项附加扣除是定额扣除)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这里注意“缴付”的表述,缴付,即实际支付的意思,本来2019年应当从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但由于企业未扣,当然就不能扣了。
我们再来设想一下,如果这笔本应2019年扣的年金,企业一直到2021年才扣,难道还要把2019年和2020年汇算清缴弄过来重弄吗?
3、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有账可查,以前年度未扣除的以后年度确定可以扣除了,是可以追溯调整的,因此企业所得税一直强调一个权责发生制。但是个人综合所得,个人哪里有账可查?如果可以追溯,将造成巨大的个税征纳成本。因此企业所得税亏损可以向后递延弥补,但是个人所得税,如果今年收入是6万,但扣除项目是8万,今年不交税,但扣除项目多于收入的2万也是不允许递延以后年度扣除的。
4、综上,综合所得要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来处理,2019年本应扣的没扣,就拉倒,以后年度哪年扣的,就放在哪年作为扣除项目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