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转千回,绕不开扣除限额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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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号昨天推送《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申报表这么填》,讲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中指出,第1、2、3、8行第1列填写“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
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视频讲解中,指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意思,是不再按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而是按照“税收金额”来填报。而捐赠的税收金额,是公允价值。
可是,按公允价值,真的好吗?
先不说A105070表第1列名称“账载金额”之惑:什么是“账载金额”,不是会计分录,会计账簿上记录的金额吗?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在账簿上有记录吗?
再说“计入本年损益的”。什么叫“计入本年损益”,不是会计核算吗?在企业所得税概念上,有本年损益的概念吗?所得税上不是收入、成本费用、所得(亏损)吗?
这些都不管了,我就问一句,如果A105070表第2行第1列,你填会计账面数字与填公允价值,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吗?你填一下试试。注意,我只是说A105070表。
而如果是限额扣除捐赠,如果你当年可扣除限额小于公允价值大于会计账面数字,你再填填第8行,看是什么结果?如果第1列填会计账面数字,要不要本年做纳税调增?如果第1列填公允价值呢?
你再试一下,第1行第1列,看看填哪个数字要调增的数字大些?
所以,虽然企业捐赠,在A105000表第30行作了调整,在A105070表第1列按税收金额填写,但是,根据企业本年会计利润计算的捐赠可扣除限额,依然是尊门神,守在扣除的门口,巍然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