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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上的“收入”与“收入额”

魏春田 /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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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入额
  • 收入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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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收入”与“收入额”是个税法上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上将列出的各项收入相加最后得出的数字称为收入总额,没有“收入”与“收入额”的区别。增值税上有销售收入和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也没有“收入”与“收入额”的概念。“收入”与“收入额”的概念只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

     

    个税法在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第6条,对明确的9项收入,用到了“收入”与“收入额”,但有些“收入”与“收入额”有区别,有些“收入”就是“收入额”也没什么区别。

     

    在工资薪金上,对居民的工资薪金只谈工资薪金所得,既没有用“收入”,也没用“收入额”;对非居民个人却说的是工资薪金“收入额”。

    在劳务报酬、特权使用费、稿酬上,“收入”与“收入额”是不一样的,有了“收入”还要必须通过计算才能算出“收入额”。

    在经营所得上,使用的概念是“收入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的概念是一样的。

    而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用的是“收入额”,财产租赁所得用的是“收入”。

     

    因此,“收入”与“收入额”只在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上有区别,在其他项目上,“收入”就是“收入额”,“收入额”也就是“收入”,没什么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80%=劳务报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的余额为为收入额。(稿酬收入×80%×70%=稿酬收入额)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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