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税汇缴]第十八回:工程建筑的收入成本,填在哪一行
有朋友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工程建筑的一般企业,在填写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时,是需要填写提供劳务成本还是建造合同成本?
查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第5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第5行“提供劳务成本”中有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都有建筑安装成本,纳税人该怎么区分怎么填报呢?
不忙,我们看一下,这张A102010表,其实是和A101010表相对应的。
第5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6.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也是都有建筑安装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是这样规定的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那么,做工程建筑的一般企业,该填写在哪行次呢?
第5行?第6行?搞不清楚。
我们再来看这两张表的填表说明,都有“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要求。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所以,还没有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建筑企业,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核算,那么,在填报A101010表与A102010表时,就要将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填报在相应表格的第6行。
如果已经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建筑企业,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要按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建造合同》进行核算,那么,在填报A101010表与A102010表时,就要将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填报在相应表格的第5行。
是不是很烦,有一种,我醉了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