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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免税,8号公告与9号公告表述居然有重大差异

税海无涯苦作舟 /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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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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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朋友圈有高人!

    前几天,有个网友问我,抗疫捐赠享受优惠,如果纳税人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还能免征附加税费吗?

    这个问题一下把我问住了,我们来看一下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公告与9号公告中的表述。

     

    8号公告: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9号公告: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亲爱的朋友,看出差异了吗?9号公告将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的优惠单独进行了列举。于是,刚才那个网友问的问题就真成了一个问题。

    根据城建税附加税的属性,一般不单独规定减免,在财政部1985年发布的《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此文件仍有效)中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现已改为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

    也就是说城建税的减免主要随主税同进共退。此前的政策体系中,城建税优惠主要有定额扣减(如重点群体创业)、按比例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减半)。

     

    今年9号公告的表述,无疑突破了我们的认知,我们看到城建税与两个主税平起平坐。是不是意味着主税不免的情况下,城建税可以免呢?

    答案似乎没有那么乐观,9号公告出台后,总局在3月1日更新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并没有把9号公告提到的城建税优惠列入其中。

     

    因此,网友问我的问题,似乎应该回答:不能。至于9号公告为什么这么表述,我真不知道,网络上不乏能“深刻分析”总局意图的大咖,或许他们能给出答案。

    作者
    • 税海无涯苦作舟 某省税务干部,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省财产行为税人才库成员、省局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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