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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免多少增值税?

丁潇 /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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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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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20年02月29日,为了落实本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的决定,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下文简称“1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下文简称“5号公告”)。

    其中,5号公告更是在29日夜或3月1日凌晨挂出,因为昨晚我23点多睡觉时,看一眼税务总局官方门户网站(),还没这份公告。

     

    认真学习完这两份公告后,财税微波就想,假如我是个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我享受这次国家给的优惠政策,能免多少增值税?

    一、我是湖北的纳税人

    3月份销售总额206,000.00元,如果不免税,按以前月份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月要缴6,000.00元的税款。

    根据13号公告,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月不用缴纳增值税。减免增值税6,000.00元。所以,我能够享受到6000元的减免增值税优惠。

    二、我是湖北以外的纳税人

    3月份销售总额206,000.00元,如果不免税,按以前月份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月要缴6,000.00元的税款。我的客户都是直接消费者,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13号公告,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销售额=206,000.00/(1+1%)=203,960.40元;本月应纳税额=203,960.40*1%=2,039.60元;与优惠政策下发前相比,少缴3,960.40元。

    根据5号公告,“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应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写的数据为:

    203,960.40*2%=4,079.21元。咦,怎么会比刚才那个数字多了118.81元?

    减免税金额4,079.21元+本月应纳税额2,039.60元=6,118.81元。

    怎么比以前还多?相对以前,税务局你才少收我3,960.40元的税款啊?

    还有,申报表第15栏,怎么填写?第20栏怎么填写?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三、我是湖北以外的纳税人

    3月份销售总额103,000.00元,如果不免税,按以前月份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0,000.00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款。

    根据13号公告,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销售额=103,000.00/(1+1%)=101,980.20元;本月应纳税额=101,980.20*1%=1,019.80元;与优惠政策下发前相比,多缴增值税1,019.80元。

    根据5号公告,“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应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写的数据为:

    101,980.20*2%=2,039.60元。什么?本期还给我减征了2,039.60元。

    四、我是湖北以外的纳税人

    3月份销售总额206,000.00元,如果不免税,按以前月份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月要缴6,000.00元的税款。我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13号公告,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销售额=206,000.00/(1+1%)=203,960.40元;

    本月应纳税额=203,960.40*1%=2,039.60元;

    与优惠政策下发前相比,少缴3,960.40元。

    但是,我的客户同样付出206,000.00元,却只能抵扣2,039.60元,少抵扣3,960.40元。他肯定不干,我为了以后能长久合作生意继续做下去,我也要给他降价。降多少?降到202,000.00元。这样,我不吃亏,客户还不太满意。为什么不满意?他要多缴72元的增值税附加。但好说,歹说,客户总算维持住了。

    不然,72元我再少收,那我不是比优惠前还亏?

    好险,真是有点儿要命的感觉。

    五、我是湖北以外的纳税人

    我的partner喜欢装13,非要弄个什么合伙企业,能适用优惠政策吗?看13号公告、5号公告,虽然内容说的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是公告的标题,却都是说“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是“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而公告的税收政策。

    我能享受吗?

    想到这里,不由得想起昨晚读的一篇文章,《无极小刀|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将2020第13号公告收回重发》。

    唉,不说也罢。

    作者
    • 丁潇 财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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