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一文说清:疫情防控哪些补助免个税

小陈税务 / 2020-02-2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个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疫情防控人员

    【享受条件】

    1.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包括中央财政规定的也包括镇政府规定的标准

    【例】安徽省《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

    上述临时性工作补助和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免个人所得税。

    【例】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重大)贡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或对疫情防控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给予1500元、3000元、12000元的一次性奖金;也可追加其他物质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上述一次性奖金对应标准额度。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

    上述一次性奖金免个人所得税。

    2.没有规定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可以适用。

    【例】我公司是物业公司,疫情期间组织人员在小区门口进行体温检测和出入人员登记,每天给200元的补助,免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人

    【享受条件】发放的实物用于预防新冠肺炎。

    【例1】由于疫情严重,我单位给每位上班的员工发放疫情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由此可以得出您单位给员工发放现金补贴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例2】由于疫情严重,我单位给每位上班的员工发放疫情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由此可以得出您单位给员工发放现金补贴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三、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生活困难,单位发放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人

    【享受条件】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费是指由于因疫情影响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例】公司在疫情期间发放给感染或疑似感染员工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企业发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是救济金性质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只有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的才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不可以免征个税。

    【执行时间】199811月1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作者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