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捐赠的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及税务处理
昨天晚上,一位我非常敬重的老师发给我一篇某公众号的文章,想听听我的看法。我看了,是一篇关于本次抗疫税收优惠中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老师告诉我部分会计专家对此文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意见。
抗疫三个公告出台后,很多自媒体都进行了政策解读,但敢于就会计处理发表意见的,并不是很多。我们以案例来说明争议的发生。
某企业以自产的抗疫物资向武汉市红十字会(很多朋友看了会不舒服,但又有什么办法呢)进行抗疫捐赠,该物资账面成本80万,市场售价100万,对应的进项税额为7万。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
上面提到的公众号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7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万
上述处理引起争议的原因: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减免税款”科目。“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基于上述规定,上述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3
贷:其他收益 13
借:营业外支出 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万
我们来看两种会计处理对增值税及会计利润的影响。
增值税:
第一种,不产生销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7万。
第二种,产生的“销项税额”与“减免税款”相抵,转出进项税额7万。
会计利润:
第一种,产生成本费用87,没有收入,对利润的影响-87。
第二种,产生成本费用93+7=100,收入13,对利润影响-87。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上述两种处理对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对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但无疑后一种更严谨。
那么,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怎么样呢,我们下一个笔记继续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