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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方案:用优先分配利润支付股权转让款,免交企业所得税

税月如歌 / 20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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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股权转让
  • 利润分配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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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日听了一个故事: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国有X企业,准备改制公转私。X企业原法人代表小明决定购买X企业,但是小明没钱,于是将X企业资产评估,由X企业向银行抵押贷款,贷款到账后,X企业将钱转给法人小明,法人小明再将钱支付给有关部门,购得了X企业。从此以后,X企业账面“其他应收款-小明”长年挂账。

    一、小明一分钱不花,就买到了X企业。

    二、有人说,这没问题呀,小明买了X企业之后,X企业以后的经营利润就是小明的了,X企业以后用利润还贷款、还利息,就是等于小明用自已的钱还贷款。

    三、真是这样吗?小明是自然人的话,X企业分配利润给小明,小明是要交20%的个税的。故事中X企业在分配给小明之前,代替小明把钱还了给银行。省掉了小明的个人所得税。

    后遗症:“其他应收款-小明”长年挂账,需要想办法消化掉。

     

    今天的主要内容不是讲故事,是因为这个故事让小编想起了遇到的一个“筹划方案”:股权转让中,利用标的公司以后的利润来支付股权转让款,规避所得税。

    有人可能说:用阴阳合同做股权转让,只在账面上做一部分的转让收入,另一部分的转让收入账外处理就行了。还要这么麻烦吗?

    那样的账外操作,对于一些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或者个人,可能适用,对于大型企业,或者公众公司,那就未必适用了,这类企业大额的资金流动,能在账外操作吗?怎样能既合法,又避税?就有下面的“筹划”。

    基础版案例一

    先说不成熟的案例A,再说改良后的案例B。

    背景:B公司持有某房地产项目公司(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5千万。现B公司拟将A公司转让给C公司。A公司评估值1亿,实际作价3亿。

    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以1亿元转让A公司。

    补充协议:股权转让款1亿元由C公司直接支付给B公司。另外,A公司提前分配2亿利润给B公司。该利润分配款由C公司暂时代支付。实际,B公司共收到3亿元。1亿为股权转让款,2亿元为分红。

     

    分解:

    一、转让前,A公司作利润分配2亿给股东B。挂账:应付股利-2亿。

    二、准股东C 支付2亿给B公司,代A公司支付股利。挂账:其他应收款-2亿。三方协议后,A公司欠准股东C 2亿。

    三、完成股权转让,老股东B申报处置收入1亿,处置收益5千万,申报纳企业所得税。2亿元在转让前按分红收入处理,免企业所得税。

    四、两年后,A公司项目完工获利。用银行存款支付欠新股东C的2亿。

     

    方案风险点:

    1、补充协议是隐藏的,阴阳合同是违法的,本质是“偷税”。但在涉及不动产的股权转让中,仍时有发生,隐蔽性强,不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所以禁而不绝。

    2、提前分配以后的利润,是违反《公司法》的。但是缺乏监管,存在漏洞。

    3、老股东B申报2亿元的分红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准备备案资料时,有可能会让税务机关发现此违规操作。

    备案相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4)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PS:被税务机关发现的风险还是挺大的;阴阳合同违法风险高;而且显然违反《公司法》。

    那案例一能不能改良呢?


    改良版案例二

    背景:B公司持有某房地产项目公司(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5千万。现B公司拟将A公司90%转让给C公司。A公司评估值1亿,实际整体作价3亿。90%的股权转让价2.7亿。

    (PS:99%都没问题,只是计算麻烦,所以取了90%)

    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以0.9亿元转让A公司90%的股权。

    修改A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作出规定,股权转让后的经营利润,优先分配1.8亿给B公司。其余的利润按持股比例分配。)

     

    实际操作:

    一、B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A公司90%股权,交易对价0.9亿。

    二、B公司与C公司签订借款协议,B公司向C公司借款1.8亿。以A公司日后的的分配利润偿还。还款时间为A公司分配利润当天。假如A公司利润不足以偿还借款,则豁免剩余未偿还借款。

    三、C公司支付B公司2.7亿。其中0.9亿是股权转让款,1.8亿是借款。

    四、假设日后A公司盈利4亿。优先分配1.8亿给B公司,B公司偿还C借款。余下2.2亿利润按持股比例分配,B公司分得0.22亿。C公司分得1.98亿。

     

    方案特点:

    1、规避了阴阳合同风险,用公司章程同股不同权的分配,这是合法的。

    2、B公司实际获得了2.7亿的股权转让款,只申报了0.9的股权转让收入。1.8亿的转让收入变成了分红收益,免交了企业所得税。

     

    疑问:

    1、为何A公司评估价值1亿,却能作价3亿?

    这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是普遍存在的,尤其资产是土地为主的项目公司评估,资产评估价低于公司实际整体出售价是很常见的。

    2、如果A公司经营有问题,没有1.8亿的利润分配给B公司怎么办?

    实际这1.8亿,是A公司的项目土地溢价,本身A公司的项目资产就值这个价格了,A公司在项目开发后,利润包括两部分:土地溢价+开发利润。支付给B公司的只是土地溢价部分。出意外的可能极低。

    作者
    • 税月如歌 税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质控负责人。 如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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