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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与税收新政(二)企业

魏春田 /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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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新政
  •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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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此次《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第8号)中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从享受主体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此次疫情中,企业的表现可圈可点,有的加班加点生产防护用品,有的加班加点运输防控用品,更多的企业则是响应政府号召停工停业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对这些企业,此次《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第8号)中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从享受主体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一)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对于哪些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二)优惠内容。

    1、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以前(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最大限额是500万元,此次的8号公告只要满足一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为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这两个条件,无论金额多少,均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该项规定与以前留底退税要求信用等级、要求一定时间等的规定相比更简单,更直接。

    二、纳税人

    (一)享受主体。纳税人,属于一般主体。

    (二)税收优惠范围。

    1、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税收优惠内容。免征增值税。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一)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和企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税收优惠范围。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三)税收优惠。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而定。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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