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 多案例 疫情所致合同损失如何分担 合同如何解除
2020年疫情期间,各项防疫管措施出台,各种商业活动、企业生产、旅游出行、文化消费、房屋租赁等产业的正常运行都遭受了很大的影响。预计很多合同处于履行难中,是解除合同、还是推迟履行,损失由谁承担?随着疫期的延长,合同损失会进一步扩大。目前“新冠”疫情尚未过去,相关的合同纠纷尚未提起诉讼争议。小编参考“非典”的类似案例,以及“不可抗力”的法院判例,进行一些共性分析,供合同中各方参考,尽量协商合理解决问题,减少损失,避免法律纠纷。
小编不喜欢咬文嚼字,尽量写的大白话一点。先看案例A。
“非典”疫情中的案例A 从2003年打到2014年,经历一审、上诉、重审、抗诉、再审,小编认为其中内容颇值得参考。
最后的案例D是一个旅游合同的处理实例。
法院案例A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
基本情况
200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酒店协议书》,A公司承租B公司的酒店,用于经营蛇餐馆,年租金100万元,10万元保证金,租赁期限为5年,若提前终止承租,A公司需赔付50万元给B公司。后A公司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2003年5月,A公司以“非典”疫情及政府部门下文通知暂停一切出售、收购、猎捕野生动物为由,将酒店停业,并撤出酒店。
A公司观点摘录
此因非典的不可抗力而要求终止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B公司应返还保证金10万,及其他所欠费用。
B公司观点摘录
停业不是不可抗力,政府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活动的通知,但B公司除了经营野生动物外,还有其它业务,与“非典”疫情没有直接关系。双方签订了五年合同,不能因为短短的两个月“非典”疫情而完全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是双方协商结果,是B公司假借“非典”疫情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
抗诉机关观点
本案因有关部门防治非典疫情采取行政措施导致B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的范畴。关于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非典”系不可抗力因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单独一方,故由此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合同双方分担。本案B公司因合同解除,而导致合同履行的期待利益受到损失,依据前条规定,从公平原则考虑,A公司应分担B公司所受损失。故仅应部分免除A公司责任,而不能全部A公司责任。
法院观点摘录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问题。A公司租赁酒店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客房等两部分。政府部门下发的紧急通知,仅是停止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只是餐饮部分,客房经营仍可正常进行。此外,经调阅大工商档案,其经营范围为“中餐加工零售;烟、酒、饮料零售”,并非专门从事野生动物的餐饮经营,野生动物经营活动的停止,只是对其餐饮经营造成部分影响而不是全部。由此可见,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A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A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A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毕竟与“非典”疫情的发生所导致的部分经营活动不能完全正常进行有一定的关系,且其自身也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违约金的数额应适当减少给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150000元为宜。
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属于“不可抗力”。
理由一:参考2003年“非典”疫情的影响,法院将“非典”认定为“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PS: 已废止,但可参考。不排除最高法会针对本次“新冠”疫情发布类似通知。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理由二: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一、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理由三:按《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指三类情况:
1、自然灾害 (排除)
2、政府行为 (排除)
3、社会异常事件 (符合)
新冠”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条件,属于其中的“社会异常事件。
疫情下,合同想解除就能解除吗?
那是不是,受疫情影响,合同出现了履行难(比如运输问题,生产问题),或者履行成本过高(材料上涨,人工上涨),或者解除合同会有更高的利润(合同标的物价格上涨),合同就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呢?
案例A给出了答案,”不可抗力“不是解除合同的绝对理由。疫情满 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两个条件,还要以履行不能为前提,要满足”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有在疫情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解除。虽有影响,但是影响不大,或者有办法能履行的,都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要具体合同具体具体分析其不能履行的合理性、受影响程度,不能因为发生疫情或其他客观情况出现即要求免责。
例如,因疫情而叫停的旅游业务,旅游社就符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旅游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是法定解除权,即使合同中有没有约定解除条款,合同双方都可行使解除权。
按照文旅部(中国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要求,国内旅游团队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已于本月24日起停止。对于部分出境团队,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27日之前还可以继续出行,但27日之后包括出境团队在内的所有团队游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将全部暂停。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院案例B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
本案中,凯利公司辩称,其无法如期完成案涉地块规划指标的调整,系因2017年9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两个暂停”政策导致,属于不可抗力,不应认定其构成违约。
早在2016年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便实施了“两个暂停”政策,《资产转让合同》于2017年7月15日签订,凯利公司作为在海南省三亚市登记注册的专业房地产投资公司,海南省人民政府的“两个暂停”政策不属于凯利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现凯利公司主张相关政府政策调整构成不可抗力进而主张其应免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PS:不满足“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
合同解除后损失如何承担
法院案例C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
“非典”期间的承包费5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各承担50%即2.5万元,“非典”属不可抗力因素,原审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并无不当。
有观点认为,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合同法》117条已经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所以双方各自承担损失。
案例A和案例C说明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即使满足法定解除条件,本着合同诚信,公平的角度,当出现“不可抗力”时,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小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应该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而不是认为是对方违约,应该赔偿损失,而不采措施只顾追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及时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增加的,对增加的损失不能免责。被解除的一方,接到通知后,不采取措施,放任损失增加,对增加损失不能要求对方承担。
那在双方都无过失的情况下,损失应该如何承担呢,《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即是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从案例A、案例C可知,很可能是按公平原则分担。
特定法律对不可抗力损失的规定
个别行业法律对不可抗力有具体的规定,以《旅游法》为例,本次疫情导致大量的合同不能履行,后续的处理有大量的损失金额需要统计,作出旅游社与旅客双方满意的处理方案。
以XX旅游社的处理方案为例,
《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显然,按《旅游法》的规定,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出团的,属于合同不能履行,旅游社可以解除合同,属于(二)的情况。而已经出团的,假如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分担是不同的。
以取消出团解除合同为例,按《旅游法》,已经发生的费用,如酒店房费、包车费用、地接旅游社的费用、机票等等。假如费用的收取方(履行辅助人)与旅游社有签订协议,费用不能退还,或者需要扣除一定的比例的话,这些损失,都是由旅客承担,旅游社在扣除这些费用后,余款才返还给旅客。旅游社损失的主要是自身的费用和利润,这也是本着分担的原则。对于国内团,旅客损失相对较小。对于出境团,旅客的损失估计会比较大,在感情上比较难接受。
再回头看XX旅行社的处理方案,并没有简单粗暴的按上述的规定处理,而是提出了三个方案,尽量化解纠纷,减少损失,还是值得点赞的。
画外音:
疫情无情人有情,合同双方应该本着互相理解、公平合作、互利互惠、积极变通出发,双方尽量积极变通,解决困难,促使合同的继续履行,以此减少双方损失。假如合同实在无法履行,学习XX旅行社的处理,尽量化解客户的不满,争取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