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建筑行业这三个涉税误区,你有吗?

郝守勇 / 2020-01-0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建筑行业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企业简易征收虽然取消了备案,但是更要关注资料留存的重要性,切记不要任性简易。

    误区一

    误区:

    建筑公司简易征收取消了备案,意味着企业无需准备和留存任何资料了!

    纠正:

    建筑企业简易征收虽然取消了备案,但是更要关注资料留存的重要性,切记不要任性简易。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误区二

    误区:

    建筑公司甲供材就是全部的材料都由甲方供应!

    纠正:

    建筑公司甲供材不一定就是全部的材料都由甲方供应,也可能甲方仅仅供应一部分材料,没有比例的限制。

    甲供材不一定仅仅是供应材料,也可能是设备或者动力等。

    参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误区三

    误区:

    建筑行业收到了预收款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纠正:

    建筑行业收到了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只是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参考:

    1、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就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者发包方的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预交税款表。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