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增值税"四票"认证确认期限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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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需要认证,从1994年以来认证抵扣时间不断调整,分别为180天、210天、360天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四票)等扣税凭证的相应税款,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四票”需要认证,从1994年以来认证抵扣时间不断调整,分别为180天、210天、360天等。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自2020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四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前述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的三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78号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