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汇缴 内容各不同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提起所得税的汇缴,我们立马想到是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提起所得税的汇缴,我们立马想到是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其实除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符合一定的条件,也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务总局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明确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达到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时,也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综上,目前的共有三个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那么这三个汇算清缴有哪些异同呢?请看下表:
注① 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如果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