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挂靠人穿透征收所得税?搞错了纳税主体
挂靠的面纱能撕开吗?
在《中国税务报》2020年11月11日发表的《进一步规范挂靠经营模式下的纳税义务》一文中,作者认为:挂靠经营模式中,工程发包方根据工程进度将款项支付给被挂靠方,被挂靠方根据收到的款项开具发票给发包方,同时扣下事先约定的管理费等,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挂靠方,并要求挂靠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挂靠方的所得税税基被侵蚀。
建议对挂靠人实行政策穿透,即将挂靠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进行征税,挂靠人属于法人的,应当就取得的款项向被挂靠方开具发票,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挂靠人属于个人的,应当就取得的款项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就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挂靠方在支付款项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观点非常新颖,但是却搞错了挂靠经营模式下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主体。
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履行纳税义务,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撕开挂靠的面纱,直接跳过被挂靠方,对挂靠方征所得税的,好像名正言顺的解决了税收问题,但是却忽视了挂靠经营模式下存在的严重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假如挂靠方先将项目支出80万元支付给被挂靠方,被挂靠方替挂靠方向发包方开具合同总价款100万元,替挂靠方支付材料、人工等支出80万元,账面核算的项目利润20万元,在无纳税调整的情况下,被挂靠方应税所得=100-80=20万元,假设适用25%的税率,挂靠方的税后净利润=20×(1-25%)=15万元。
挂靠方先行支付给被挂靠方的80万元,实质是挂靠方对项目的投资款。
挂靠方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被挂靠方支付税后净利润给挂靠方时,应按照居民企业之间税后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挂靠方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被挂靠方支付税后净利润给挂靠方时,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税收处理才是回归业务实质的合理方法。
但是,在实务中,挂靠方从被挂靠方拿回自己应得的收益时,往往应被挂靠方的要求,违规采用虚开发票的方法从被挂靠方账面套取资金。这种做法导致的后果非常严重。
一是对于被挂靠方来说,账面核算出的挂靠方的税前利润,用虚开成本费用发票冲抵,直接导致项目的实际应税所得被吞噬;二是对于挂靠方来说,被动触及虚开发票高压线,面临刑事犯罪的风险。
所以,回归挂靠业务的本质,以谁之名经营,以谁之名纳税。
利润就是利润,不能用虚开的成本费用冲抵。
利润就是利润,不是挂靠方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
利润就是利润,税后分回挂靠方个人时要按照股息红利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