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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强调:不是每个人都需要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郝守勇 /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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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个人所得税
  •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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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照修订后的个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汇缴清算的情形有五个。

    再次强调

    明年的3月1日-6月30日,不是每个人都需要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

    缴!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你无需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情况一

    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你是否需要补缴税款、也不管你补税金额多大,都不需要汇算清缴你的个税。

    情况二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由于金额较低,为了减轻纳税人工作量,也不需要汇算清缴你的个税。

    情况三

    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取得综合所得,虽然有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但是也不需要汇算清缴你的个税。

    情况四

    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也就是不存在补税、退税情形的,平时你及时享受了各项扣除项目,也不需要汇算清缴你的个税。

    情况五

    纳税人你虽然年终汇算清缴需要退税,但是你选择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也不需要汇算清缴你的个税。

    提醒

    2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一是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是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

    纳税人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则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参考二

    按照修订后的个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汇缴清算的情形有:

    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超过6万元的。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三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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