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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十)完结篇—几类特殊资本事项

税海无涯苦作舟 /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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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资本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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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今天是最后一篇了,今天小编将一些冷门的且不能单独归类的资本个税政策进行梳理,作为本系列的终结。

     

    收购100%股权后以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文中,小编详细分析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征免税款的不同情形。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收购标的公司的股权后,再以原公司账面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这种情况如何缴纳个税呢?

     

    案例1

    张某等10人以1亿元的价款购买甲企业100%的股权,甲企业所有者权益科目情况如下:

    实收资本(股本)5000万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万

    盈余公积 1000万

    未分配利润  0

    账面净资产合计8000万

    张某等人在收购完成后,决定将账面资本公积中的1000万元转增资本,由于张某等人系溢价收购,因此转增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2

    假设上例中张某等人以6000万价格购买,其他情况不变。由于张某等人系折价购入,且转增金额小于折价额(8000-6000=2000),因此张某等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20%=200万。

     

    案例3

    假设上例中张某等人以7500万价格购买,其他情况不变。由于张某等人系折价购入,折价额8000-7500=500,张某等人需要就折价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

     

    几个提醒:

    1、只有收购100%的股权才能适用上述政策,不足100%的情况怎么办?

    2、只有一人或数个个人为主体收购才能适用上述政策,如果有1个或数个机构参与收购怎么办?

    3、总局公告中写着“转增股本”,是否仅仅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提醒事项无法从现有政策规定得出答案,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上述行为视为股权转让征税。

     

    中止经营收回款项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
    • 税海无涯苦作舟 某省税务干部,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省财产行为税人才库成员、省局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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