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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查补税款同样适用延期缴纳

黄德荣 /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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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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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经税务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当被查对象缴纳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经税务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当被查对象缴纳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所谓特殊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批准机关除省级税务局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局审批。

    例如,2019年4月,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补某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企业有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困难,在缴纳了60万元后,其余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延期至同年7月31日前缴纳。企业在7月30日缴纳完毕,免于加收滞纳金。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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