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查补税款同样适用延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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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当被查对象缴纳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经税务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当被查对象缴纳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所谓特殊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批准机关除省级税务局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局审批。
例如,2019年4月,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补某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企业有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困难,在缴纳了60万元后,其余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延期至同年7月31日前缴纳。企业在7月30日缴纳完毕,免于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