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进口货物的境外运费的税务问题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问:合肥C有限公司从日本企业进口一批货物,另立合同支付日本厂在其境内的运费,到税务局大厅的对外支付备案窗口进行备案时,税务局审核人员认为进口货物境外运费应该计入关税的完税价,拒绝企业通过服务贸易方式对外支付,请问要怎么处理?
答:按海关的规定,进口货物报关的价格要核算到海关报关前的一切支出;日本境内的运费既然是由中国境内的合肥C公司支付,自然要算进报关单的运费栏位,合并购买价格一同课征进口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如果是还没办理报关进口,请于报关进口时,向海关提交该运费《合同》或《协议》、支付运费的《水单》。
如果已经进口完成,请向海关办理自查自报,提交该运费《合同》或《协议》、支付运费的《水单》、原《进口货物报关单》,补交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前述补征的缴款书,可以参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抵扣;否则,日后被海关发现此情节,有机会被以瞒报走私处理外,补征的增值税无法参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