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上市公司两年前的4亿专票被列入异常
纳税无忧提示:
专票有风险,交易需真实。
编者按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称远大生水)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号)。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远大生水取得的4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445,082,407.29元,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事由:异常凭证处理通知。
通知内容:
你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请你单位对所取得的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我局将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你单位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你单位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如你单位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请在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二、通知缘由和业务情况
公告还称:据初步了解,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收到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协查通知,因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从而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认为远大生水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具体业务为,远大生水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与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签定了7份铝锭采购合同,共计采购铝锭2,689.53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2,508,111.04元;以及18份电解铜采购合同,共计采购电解铜9,428.66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78,238,305.63元。合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7份,发票金额445,082,407.29元(不含税),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
公司上述交易是遵循各方基于真实意愿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的,公司目前未发现交易中存在违法、不真实的情况。公司已向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了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公司将会同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由于上述事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延伸阅读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远大生水于2012年1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与资产管理;金属材料、冶金炉料等的批发、零售等,投资人分别为上海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申报的2017年主营业务活动为对外贸易、转口贸易、有色金属材料的批发。
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9日,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销售贵金属、黄金制品、金银饰品、橡塑制品、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相关税务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