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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扣税凭证(二)种类

魏春田 /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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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扣税凭证
  •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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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异常扣税凭证分为以下六大类。

    按《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异常扣税凭证分为以下六大类。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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