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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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没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三条规定:“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发〔2005〕38号文第六条规定:“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91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100元执行。例如,某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7 440元(=3 10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