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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增值税立法的七大猜想

税月如歌 /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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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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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后,掀起了一轮学习讨论大潮,各种观点不断涌现,小编也来大胆的猜想一下(猜错不要扔鸡蛋):

     

    一、取消零申报?

    征求意见稿指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将“免征”改为“不是纳税人”,免征是税收优惠,那就必须申报,而不是纳税人,那就没有了申报义务了。同理,没有发生应税交易,也就更不是纳税人了,当然也不需要申报了。因此现行的没有发生业务而零申报以及未超过免征额申报减免都会因为“不是纳税人”不再需要申报,与目前部分地区推出的“免予零申报”效果相同但是内在逻辑不同。

    小编大胆猜想:立法以后,零申报直接取消了。对于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只要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由于无法判断是否为纳税人,因此均不需要申报,只有当季度中的任何一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了起征点再统一申报。

    二、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

    现行的起征点适用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并不包括单位,基于减税降费而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免征额的优惠,对于一般纳税人,即使一个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足30万元,仍然需要申报纳税。征求意见稿直接规定未达到起征点不是纳税人,也就意味着现有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季度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同样不需要申报纳税。

    小编大胆猜想:起征点不仅仅适用个人以及现有的小规模纳税人,而是适应所有纳税主体。

    三、起征点以下的应税交易不能开具发票

    目前未超过免征额的交易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并申报减免,开具专用发票则正常申报纳税。如前所述,征求意见稿指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既然不是纳税人,很有可能就不允许开具发票,因为不是纳税人就不接受税务管理,一旦开具发票自然就要接受税务管理,就必须要申报了。那么问题就来了,在季度没有结束之前,如何预计本季度是否会达到起征点呢,难道都要等到季末最后一天再来决定是否开具发票吗?对于餐饮服务来讲,不就是鼓励不开发票了吗?

    小编大胆猜想:起征点以下的应税交易仍然允许开具发票,只要不开具专用发票,除非另行申报不开票收入导致累计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的信息系统完全可以自行判断一个季度累计的开票金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即便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只要开具一份以上的专用发票,就代表是自愿选择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不是纳税人”变身“纳税人”,有可能连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要全部纳税。当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同样可能只要求申报专用发票的税金,而普通发票不需要申报。

    四、取消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36号文)均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而本次立法未出现这种划分,因此有观点认为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将会消失。

    小编认为税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也就是制订税收法律制度时只需要确定税种的开征、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对于具体的征管未必一定要在法律中体现,如果取消小规模纳税人,那么确定一个3%的征收率有何用意呢?因此在实施条例可能会有两种安排,一是按照现行规定,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不再提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而是作出类似“下列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1、年销售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2、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3、自然人,4、国务院规定延至增值税法施行后的五年内继续有效的适用简易计税政策涉及的纳税人······”的规定。

    小编大胆猜想:无论是否提小规模纳税人这一概念,分类管理的模式还是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五、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范围扩大?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而暂行条例和36号文讲的都是增值税扣税凭证,现行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以及旅客运输扣税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是否会超越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呢,说的直白一点,除了列举的特殊情形,是不是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可能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抵扣呢。

    “合法有效凭证”源自税收征管法,但是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税务文件对合法有效凭证作出界定,这也是争议所在。但是小编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这一提法不是放松,而是收紧。目前税务管理的整体思维还是以票控税,如果没有专用发票即可以抵扣,那为何还要区分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呢;如果没有发票也可以抵扣,那还要发票作什么呢,征求意见稿可是明明白白写着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如果发生起征点以下的应税交易因为不是纳税人因而不需要申报,购买方能够凭双方的交易凭证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吗,这显然是想多了。要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除了自产农产品以外,前一环节没有缴税后一环节不可能扣税,所以发票仍然将是主要的扣税凭证。小编之所以讲到是收紧,是因为之前只是强调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并没有强调扣税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尽管事实上现行的税收政策是对虚开的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但是在法律层面写进去就更加明确了,不是仅仅有专用发票就能抵扣,还必须要有相应的佐证材料能够证明发票是合法有效的。

    小编大胆猜想:实施条例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解释将会平移“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同时强调必须合法取得,也有可能不在实施条例中解释,而是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增值税抵扣凭证办法,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只要有交易就能抵扣的希望估计要落空。

    六、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中的小额零星标准相应提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这一规定从发布至今就争议不断,认为按月计算10万的有之,认为按月计算2万的有之,认为未办理税务登记只能按次计算500的有之。立法以后起征点直接提高到季度销售额30万元,如果继续沿用起征点的概念,那毫无疑问小额零星的判断标准相应提高。这一规定在操作层面将面临挑战,对于销售方而言,有可能不到季度最后一天都无法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对于购买方而言就更加不具备这种判断力了,如果没有取得发票,购买方如何证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呢。如果交易时预计不会达到起征点而准备了小额零星的证明材料,结果销售方达到了起征点,购买方如何获悉相关信息并采取补救措施,显然是不太现实的。

    小编大胆猜想:小额零星的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将经营主体限定为个人,金额则按次计算。

    七、缴存=缴+存?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缴存”?这个词好新鲜。小编想起预缴,提存.....。立法部门没有正式定义之前,小编只能猜想了:缴,交纳、交出的意思,即是缴税;存呢?储存、保存、寄存、提存......等等,即是存税?通俗点,平时常有“交钱”、“存钱”一说,交钱=缴钱,即是到时间该履行某项金钱给付义务了,谓之“交、缴”,无给付义务,只是暂时给予保管谓之“存”。那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尚未有缴税的义务,却要把钱存在税务机关指定的账号呢?小编想起现行的“预缴”制度,房地产的增值税预缴、土增税预缴、建筑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缴时痛退时难,尤其是增值税的预缴,想退?几乎不可能。而且早早占有企业大量的资金,一直为企业所诟病。理论界也有争议,认为预缴不合法,纳税义务没有发生,何来的预缴义务?

    既然立法,当然要从法的层面解决这些问题,所以要建立“缴存”制度?改预缴为存?既然是"存",存多了当然要退,那解决退税难是不是应有之义?另外,有利息不?延迟纳税要加收滞纳金,那预先"存"税有利息收吗?

    作者
    • 税月如歌 税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质控负责人。 如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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