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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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三条规定:“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发〔2005〕38号文第六条规定:“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91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100元执行。例如,某无雇工个体工商户,2019年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7 440元(=3 10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