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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

黄德荣 /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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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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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三条规定:“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发〔2005〕38号文第六条规定:“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91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100元执行。例如,某无雇工个体工商户,2019年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7 440元(=3 100×20%×12)。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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