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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之一:请积极发声,将“相关性”阻止在《增值税法》之外

无极小刀 /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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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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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9年11月27号下午4点左右,小刀正奔波在高铁上……突然,朋友圈出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匆忙转发后,开始逐字逐句学习……

    开门立法,广开言路,建言献策,义不容辞……

    (一)

    小刀的第一个意见是针对《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

    该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对应的规定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现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以下简称营改增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应的规定是“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对比之后,发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比现正在执行的增值税政策的对应条款,多出来“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几个字,我暂且称之为“相关性”条件。

    有人认为,这无关紧要,欧盟的增值税规定,也有类似相关性要求……对欧盟的增值税,小刀没有研究过,不置可否。

    但对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新增的这几个字,小刀感到问题非常严重,不得不说。

    (二)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实施办法》对应条款的法律规则下,我们很容易得出“判断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通用公式”(小刀谓之无极刀法)——“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用于列举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外,都是可以抵扣的”结论。

    ——法理清晰,逻辑畅达,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税企双方基本不存在扯皮的空间。

    增值税实行这么多年来,小刀在增值税课堂上,一直在这样讲;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局的相关问题解答中也一直是遵循着这个口径。

    但是在《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法律规则下,纳入抵扣范围的增值税进项税,除遵循“无极刀法”之外还需要再满足“相关性”的条件……而这,就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扯皮问题。

    (三)

    从基本法理来说,立法者必须尽力让法律规则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逻辑清晰,这才便于理解执行……自然会事半功倍,畅通无碍……

    如果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规则的权利义务关系含糊,逻辑混乱,用词模糊,则执行起来必定磕磕绊绊……自然会事倍功半,烦恼不断……

    从增值税原理上来说,纳入抵扣范围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与征税项目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无法或不能实现空间或时间上的配比的。如果硬性要求它们之间配比,那就会偏离增值税的设计原理,从而扭曲增值税的制度。

    从逻辑学理论来说,《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实施办法》给出的抵扣范围判断规则,采取“概括性肯定+反向列举排除”的立法技术,符合逻辑规范……中规中矩,清晰明了,便于理解执行。

    (四)

    在《增值税法》的抵扣规则中,塞上一个“相关性”条件,会明显破坏逻辑规则,会导致权利义务不明晰,会导致实务执行混乱……

    “相关性”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不同思维方式……就会得出不同的相关性程度。

    再者,相关性的条件在实务中很有可能会被执法人员理解成一个空白授权……没有约束,自由驰骋,难以把控……

    从增值税实务角度来说,纳税人的诸如研发支出、环保支出、绿化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党团活动支出、财务核算的“四费”支出等等常规支出,在现行增值税法律规则下,很容易推导出是属于可以抵扣范围的结论的。

    纳税人的比如《营改增实施办法》曾列举出的“非经营活动支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支出”等非常规支出,也是可以推导出属于可以抵扣范围的结论的。

    纳税人以上这些常规的或非常规的支出,如果套上《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确立的新规则,则很有可能会因“相关性”条件的松紧口径原因,而被排除出可抵扣进项税的范围。

    (五)

    小刀在《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当天,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杜涛微信采访中就说到:

    “相关就是一个口袋。每个人的主观认识是不一样的,是否相关也就很难统一认定。

    或者说它是一个没有限制的授权。税务机关会以此为理由,将纳税人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说成不具相关性,从而不准纳税人抵扣的。

    没有标准,很容易被放大,影响纳税人正当抵扣权益的。”

    可以预见,如果这个“相关性条件”被写入将来的《增值税法》,一定会被征税机关拿来说事,也一定会被无限放大,一定会出现大量的税企争议。

    许多本不该存在的复议诉讼也会接踵而来……

    (六)

    2018年10月23日,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的第二天,小刀率先在网上发出(规定时间内也通过法定渠道提出了相同意见)“【无极小刀|新《个税法》学习心得系列】之七——请积极发声,争取将‘ 视同条款’阻挡到《实施条例》之外”的帖子,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阻击战最终获得了胜利——“视同销售”条款未能进入《个税法实施条例》正式稿之中……

    小刀不敢贪天之功,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小刀的萤虫之光、蚍蜉之力……

    但愿小刀的萤虫之光再度发光、蚍蜉之力再度摇撼……

    ……今日之据理力争,是为他日之模范遵从……

    作者
    • 无极小刀 潜心苦练成就“四注香客”,为国尽忠堪称税务老兵。江湖帮派:税草堂;擅长武器:无极小刀;攻击力:十级;筹划力:十级;专长:税务、财务、法务;拟开拓领域:税务规划及税务争议解决;座右铭:无极原有极,小刀亦大刀;江湖评价:视角独特,观点新颖,语言犀利,讲求法理,不媚权威,勇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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