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商业秘密与税务机关的义务

魏春田 / 2019-11-28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商业秘密
  • 税务处理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机关在进行日常税务管理、稽查时经常会接触到企业技术、管理、账务、产品定价等商业秘密。

    税务机关在进行日常税务管理、稽查时经常会接触到企业技术、管理、账务、产品定价等商业秘密。

    就企业而言不能以商业秘密作为抗拒税务机关执法的理由,但作为税务机关也有替纳税人保密的义务,这义务是基于法律,税务人员必须履行。

    税务机关因执行税法而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只能用于税务管理,非因法律事由,不能向第三方提供,更不能对外泄露而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

    对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的税务人员,轻者,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重者,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追刑事责任。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