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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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税务稽查人员说,去查一个企业,该企业有一笔处置房产的营业外收入。该房产是企业并购另一企业所得,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该房产的原始凭证,企业不愿提供,理由是收购的是国有企业,还有职工的安置等均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在税务机关的再三督促下仅提供了账薄,账薄上记载了房产的原值 。由于企业不提供原始凭证,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做出税务处理决定。问我怎么办。
我回答说,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因此,纳税人的各项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只要与纳税情况有关系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纳税人都不得以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对纳税人拒绝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本案而言,被查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原始凭证,税务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后仍不提供原始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的规定,采取停供发票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