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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职工借用差旅费报销,如何处理最合适

万税通 /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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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旅费
  • 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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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关于差旅费报销的费用,总公司的人为子公司办事,差旅费中的高铁票,住宿费用以及补贴是在总公司报还是在子公司报?有没有明确的答案,和相关的文件支持?

    集团管理内部控制角度,应当在子公司层面报销,因为子公司具备判断是否予以报销的条件。但子公司报销,在税收上是不适宜的: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母公司员工发生的差旅服务,无法在子公司层面计算抵扣普通发票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其次,发生的餐饮住宿支出,存在被税务机关认为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风险,而公允的性质认定,是餐饮住宿甲供下发生的管理费支出,不具有业务招待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综合考虑,建议:母子公司之间签订服务协议,报销在子公司层面进行,但相关发票向母公司开具,由母公司抵扣进项税额。子公司支付报销款项作为垫付处理,借计其他应收款-垫付服务费,贷计银行存款

    按月或按年,母公司根据报销支出金额加上工资等,向子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子公司应付服务费和垫付款相抵,借记管理费用,营业成本等,贷记其他应收款-垫付服务费,银行存款等。

    万税通

    作者
    • 万税通 干过稽查,做过律师。税务律师,非诉,精深税法理论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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