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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二)限售股(2)

税海无涯苦作舟 / 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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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资本税收
  • 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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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昨天的笔记《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一)限售股(1)》中,小编简单介绍了限售股的形成以及征管的难点,今天开始咱们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学习限售股的计税及征管方法。

     

    在2012年3月1日以前,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尚未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注意:这类限售股目前还是大量存在的)。这种情形下,证券机构的信息系统内没有限售股原值信息。针对两类限售股(两类限售股的概念参看前一篇笔记),确定不同的计算方法:

    1、股改限售股。股改限售股在开始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会停牌一段时间,改革完成后开盘的第一个交易日称为“复牌日”,复牌日的收盘价我们假设为X。

    2、新股限售股。新股限售股是指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IPO公司的限售股,这类股票上市首日的收盘价我们假设为X。

     

    两类限售股的“X”确定之后,又要分两步来进行税款的征收。

    1、预征

    以0.15X作为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以X计算转让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预征税款。举例如下:

    张三持有新股限售股10万股,每股原值2元,上市交易首日收盘价10元,张三后来转让的实际价格为15元,则应预征的税款:

    (10-0.15×10)×10万×20%=17万

    2、清算

    可以看出,按照上述方法预征的税款与实际情况会有差异,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还有清算的环节,“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继续上例:

    实际应征税款:

    (15-2)×10万×20%=26万

    因此,理论上来说,张三还应该在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补缴税款9万元。但是实务中,究竟有多少出售限售股的股民在进行清算,恐怕不是那么乐观,但这并不表示股民一定就少缴了税款,上例中,假设王某后来转让的价格为每股10元,则实际应征税款:

    (10-2)×10万×20%=16万,还可以申请退税1万元呢。实务中也很少有股民知道这个政策而去申请退税的。

    限售股原值的确定。

    按照“加权平均法”确定,上例中,假设张三持有的限售股分两次购入,第一次购入5万股,每股1元,第二次购入5万股,每股3元,则其限售股每股原值:

    (1×5+3×5)/10=2元。

    如果同时持有流通股及限售股,在转让时按照“限售股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先出售限售股。

    限售股的其他政策,我们下一个笔记再继续学习。

    税海无涯苦作舟

    作者
    • 税海无涯苦作舟 某省税务干部,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省财产行为税人才库成员、省局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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