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税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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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国家治理中起到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起到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在古代,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除用于皇室,用于养活官吏和官府日常的开销,还要用于社会事业,比如备荒、济贫、赈灾、治水、修桥、修路等。韩非提出“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西汉的贾谊提出“夫贮者,天下之大命也”;桑弘羊主张通过盐铁官营、均输、平准,可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可以“平万物而便百姓”。在历朝历代税收机制、设施和规定上,也对这种财政的分配做出一定保障,如设“常平仓”,收“义仓税”,实现“蠲免”等,在救灾、救难中发挥了有效作用。
当今“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发展、民生”等一系列治税思想,与古代圣贤的观点一脉相承。发展经济协调各方,对社会福利企业、公益事业、灾区等给帮扶、照顾。如,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对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对灾区一定时间内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都是考虑了社会保障职能的发挥。
企业所得税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企业“走出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作为《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第一批签字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合作,制止恶意税收筹划,防范企业避税行为。该《公约》的签署,有利于协调解决国际税收争议,为我国企业跨境投资和发展提供税收领域的确定性,更好地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助推经济全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