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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提示】请注意,老税率发票不能随意开了

唐守信 /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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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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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各位纳税人请注意,自2019年9月20日起,老税率发票不能随意开了。

    纳税无忧提示:

    各位纳税人请注意,自2019年9月20日起,老税率发票不能随意开了。

    如果前期未申报未开发票销售额的,建议先进行补充或更正申报,然后提交《承诺书》并在24小时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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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管提示】请注意,老税率发票不能随意开了

    整理 / 唐守信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对开具原适用税率(17%、16%、11%、10%)发票等13个税收事项政策进行了明确。

    【原文照录】

    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1号公告第十三条

    【总局解读】

    1.自2019年9月20日起,关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同时,为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对于符合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后,可在24小时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2.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原适用税率发票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即可,但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3.纳税人若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

    (2)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无忧笔记】

    对31号公告的理解

    1.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不可随意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系统已关闭手工税率自由选择)。如果要开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24小时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式样如下:

    2. 纳税人申请临时开票权限时,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3.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申请(补)开原适用税率发票,处理方式为:

    (1)补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已进行申报(前期已申报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或已开具红字发票后开具篮子发票的,不涉及补税及加收滞纳金;

    (2)补开发票的销售额未进行申报的,应先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如果涉及补税需课征滞纳金;

    4. 补开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的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2)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符合作废条件的)已开具的发票或先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新税率开具蓝字发票。

    【延伸阅读】

    近几年,国家一直在下调增值税税率:

    (1)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税率,将原适用13%的增值税征税项目税率改为11%;

    (2)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原适用17%和11%的增值税征税项目,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原适用16%税率的增值税征税项目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增值税征税项目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适用何税率由该项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即(以销售一般货物、劳务和服务为例):

    (1)该项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一般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该项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的,一般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6%;

    (3)该项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一般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3%。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作者
    • 唐守信 1982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
      在职研究生(法学)
      注册会计师(1995年)
      高级会计师(2002年)
      2001年创办《纳税无忧网》
      2001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人才库
      2002年后任某国税局征管处、税政处、检查处副处长
      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教材编写:2008年《纳税服务》、2012年《反避税:企业价值评估》、2015年《税务稽查》
      公众微信号:纳税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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