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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60天内提出,切毋超时

黄德荣 / 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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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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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因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等自然和社会现象的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可适当伸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也是60天。《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假设不可抗力耽误了10天,则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7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合法的。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视不同情况而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2014年5月16日,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丹东市森泽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丹国税稽处〔2014〕0201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国税稽罚〔2014〕0201号),并于当日送达。化工厂于2014年7月25日8月20日分两次将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同年8月25日税务处理、处罚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于同年8月28日分别作出丹国税复不受字(2014)第4号、第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化工厂的复议申请。

    化工厂不服,诉至振兴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文书2014年5月16日送达,同年8月25日申请复议,时间为121天,申请复议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0008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化工厂的诉讼请求。

    化工厂不服,上诉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丹行终字第0006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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