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与税(二)合同的种类
毫无疑问,对赌协议实质上是对赌双方签订的一个合同。不同类别的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而这对合同生效时间的判断,进而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这里有必要对对赌协议的合同种类做出一个最基本的判定。
就对赌协议究竟属于哪一种合同种类,有人说是附条件合同,有人认为是射幸合同。
那么什么是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举个例子,甲公司与乙咨询公司签订咨询代理合同,聘请乙咨询公司为自己的财务顾问,但有必须等甲公司的盈利达到1000万元时合同才生效。换句话说,若甲公司的盈利永远达不到1000万元,则合同永远不生效。
那么,什么又是射幸合同呢?对于射幸合同相信大多数都很陌生,不知什么意思。
其实,射幸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其意思就是玩骰子。《牛津字典》给“射幸”下了这样的定义:“取决于筛子或随机的机率;因此,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简单一点说,就是靠自己的运气去赌一把。花钱去买一个希望或保障。比如在有奖销售中,买受人花钱买得一件商品的同时也买回一个获奖的机会,是否中奖则有待于奖票的号码。再比如,纳税人买保险,买的不就是一份保障嘛。所以,射幸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有賴于偶然事件是否出現的一种合同。
那么对赌协议到底是附条件的合同,还是射幸合同?若定性为附条件的合同,那么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条件成就时;若是射幸合同,则合同生效时间则为合同签订时。从附条件合同与射幸合的定义来分析,对赌协议无疑属于后者,虽然对赌协议对未来的预期有很大的或然性,但这种或然性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要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就已生效。
从目前所涉及的对赌协议来看,绝大多数涉及到股权转让,而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生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