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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额抵免

黄德荣 / 2019-09-18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额抵免
  • 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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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招用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就操作程序作出规定。

    例如,2019年7月1日,某企业招收本年度高校毕业生10名,与其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地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标准为每人年7 800元。当年实际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共19 000元,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扣减企业所得税20 000元(=7 800×6÷12×10-19 000)。相关数据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30.2行。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发〔2014〕57号、财税〔2005〕186号、财税〔2009〕23号、财税〔2010〕10号、财税〔2010〕84号、财税〔2015〕77号等文件就再就业税额抵免作出规定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额抵免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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