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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发放职工的交通补贴,不同的账务处理,导致税务处理也不一样!

郝守勇 /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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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个人所得税
  • 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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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要看五个原则,特别是(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案例一

    按照工资薪金制度,我们公司按月支付职工2000元的交通补贴,20人*2000元=4万元,已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万元

    案例二

    按照工资薪金制度,我们公司按月支付职工2000元的交通补贴,20人*2000元=4万元,已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万元

    比  较

    以上两种账务处理都是正确的,但是第二种计入工资薪金对企业更有利,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福利费仅仅按照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超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提  醒

    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有制度;

    发放的福利性补贴需要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予以明确。

    2、固定发;

    必须每月固定发放,不是偶然性支出。

    3、要合理;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要看五个原则,特别是(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参  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2016年02月23日

    三、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您在建议中反映的企业福利费超支问题,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按本公告规定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或缓解福利费超支问题。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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