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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扣200问第29问之惑

税海无涯苦作舟 /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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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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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子女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如果选择由父母扣除。如何扣、扣多少?老师们有争议,集中在两个点:扣除项目是按照“继续教育”还是“子女教育”;扣除金额是400元/月还是1000元/月。

    新个税法实施后,关于专项附加扣除一直是个热点,然而小编的公众号没有写一篇相关文章,因为小编认为这个点尽管很热,但并没有多少难度,应该不会有太多的困扰。

    这段时间各地都在准备大比武,大家讨论时,谈到一个问题,个税专家们居然发生了较大的分歧,个人觉得很有意思。写点东西供大家讨论。

     

    缘起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 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 个月。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子女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如果选择由父母扣除。如何扣、扣多少?老师们有争议,集中在两个点:扣除项目是按照“继续教育”还是“子女教育”;扣除金额是400元/月还是1000元/月。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子女教育”每月扣1000元。理由:

    1、总局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 问》中第29问: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2、目前,全国各地实际操作中基本都依据子女教育扣除每月1000元。

     

    但小编对上述观点稍有异议。

    首先,《200问》的法律效力问题。它不是税收规范性文件,更不是规章。连内部文件都算不上,如果其解答违法上位法的精神,则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其次,就算按照总局的第29问。问题也只是问“扣除主体”,答案也没有涉及金额。

    第三,如果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操作,是依据第29问得出按“子女教育扣除1000元”,则违反了国发【2018】41号文的原意。按照前文小编列举的41号文第8条与第9条,如果说得直白点就是:国内学历继续教育每月可以扣400元,可以选择由父母扣,也可以由本人扣。显然,在选择由父母扣除的情况下,文件中并没有将扣除项目从“继续教育”调整为“子女教育”,更没有将扣除金额从400元提高到1000元。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也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第四,我们假设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没有“子女教育”这一项,那么41号文件中的第8、9条显然依然可以成立,那何来将“继续教育”按“子女教育”扣除1000元的说法呢。总不能因为都是“教育”就可以让他俩天然发生关系吧?小编还想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标准进行扣除呢,反正都是父母子女之间的那点事。

    第五,29问的答案存在语法问题,在允许二选一的情况下,正常的表述应该是“可以……也可以”,而不是“可以……暂可以”。

     

    诚然,小编知道,以一人之力怼全国的习惯做法,无异于螳臂当车。但税收法定必须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行政执法必须在上位法的规定下进行。

    另外,还有老师提出,继续教育如果选择由父母扣除,必须是全日制教育,我没有找到相关的依据。

    不知道各位怎么看?

    PS:千万别说趴在窗户上看哦。

    作者
    • 税海无涯苦作舟 某省税务干部,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省财产行为税人才库成员、省局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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