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答疑|退役创业就业政策敢这么用吗
“峰光财税”会员咨询,我公司收到一张“砂石料”发票,上面税率竟然是“免税”,觉得有点不正常,就打电话给开票企业,开票企业理直气壮地说,他公司是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请问,开票企业这样的说法正确吗?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文件只规定对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对其销售应税货物“砂石料”是不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把退役创业就业政策这么用是很危险的。在此,“峰光财税”对退役创业就业政策容易被误读的知识点进行逐一辨析: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创业与就业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创业
(1)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2)享受条件:从事个体经营。
(3)优惠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
(4)享受方式: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限额标准可上浮20%)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5)特别提醒:
a 、对税额限额内减免,所以即使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限额内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税。
b、而且因为是限额内减免,应税货物与应税服务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税。
c、只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依次扣减。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不能扣减的。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
(1)享受主体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
(2)享受条件: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优惠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3年内。
(4)享受方式: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5)特别提醒:
a、对税额限额内减免,所以即使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限额内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税。
b、而且因为是限额内减免,应税货物与应税服务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税。
c、如依次扣减到最后,企业所得税也可能在限额内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
二、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的创业与就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享受优惠)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不能享受优惠)
1、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的创业
(1)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2)享受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优惠时间: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
(4)享受方式:
a、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b、其经营所得(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特别提醒:
a、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必须是“自主择业”,而非“计划分配”的。
b、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销售应税货物不免征增值税;
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服务不免增值税;
d、“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年内全免。对“工资薪金所得”是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2、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
(1)享受主体
a、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
b、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2)享受条件:
a、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b、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优惠时间: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
(4)享受方式: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5)特别提醒:
a、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必须是“自主择业”,而非“计划分配”的。
b、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销售应税货物不免征增值税;
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服务不免增值税;
d、不免企业所得税;
e、为安置而新开办的企业才能享受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老企业是不能享受的。
三、政策风险点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创业与就业,是限额内依次扣减,不论是提供应税服务还是销售货物都可以享受增值税限额扣减;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创业与就业都是只对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货物是不免征增值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