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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的税事

魏春田 /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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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红包
  •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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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很多企业也从中看到了商机,做广告、促销等都会用红包开道,且效果比赠送小礼品,发纪念品要好的多,但缴不缴税,谁来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自从马化腾在网络上搞了个发红包的游戏,网络红包就成了大最为喜欢的娱乐方式,过年过节,有喜事都会发红包,或祝福或贺喜。

    很多企业也从中看到了商机,做广告、促销等都会用红包开道,且效果比赠送小礼品,发纪念品要好的多,但缴不缴税,谁来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最近,这个问题有答案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从《公告》本身来看,要征税的网络红包,仅指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因此,自然人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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