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个税改革影响最重要的文件!不接受反驳
1.个税缴错了、缴多了、缴少了、早缴了、晚缴了,都可能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但是如果因为个税缴纳问题成为“严重失信当事人”,绝对是大事!绝对是大事!绝对是大事。
单位人力及财务的压力很大(如:经常因为忘记申报、申报错了等事项影响到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同时任职员工也要多向他们咨询专业知识。
2.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7月19日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将被联合惩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
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
参考《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受到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五)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六)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八)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九)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对象融资授信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
(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一)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已经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二)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十三)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四)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以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四)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五)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六)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我司会同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xyc@credit。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纳税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要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要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一)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总局以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二)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
(一)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税务部门依法保护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使用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二)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管理、信用协同监管格局。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加强纳税人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