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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104)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到底是啥?

疯狂税客 /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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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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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反复说过,实务中,对于完全一样的涉税事项,出现地区差异是很正常的,不足为奇。因为,有些事项的税务处理都不是“1+1=2”那样的直白。

    近来,【疯狂税客】又遇到有朋友问这个问题,也与其他老师进行了交流。纠结的地方主要在于:

    劳务报酬所得里的“收入”含不含增值税

    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能否扣除增值税附加税费?

    关于第一个问题:

    【观点一】增值税是价外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这个是最多人坚持的观点,12366北京中心也对此进行过答复。

    【观点二】收入包含增值税。没有哪一份文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不包含增值税。这个是【疯狂税客】所持观点,但是,我清楚地知道,这个确实“非主流”,简直是异类,可我实在找不出否定该观点的理由。

    关于第二个问题:

    【观点一】可以扣除增值税附加税费。因为扣缴申报表里有一个栏次为“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扣除金额”,自行申报表里更有这样的解释: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如此说来,扣除增值税附加税费天经地义。

    【观点二】不可扣除增值税附加税费。除了已有明文规定1项外,再没有哪一份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扣除增值税附加税费。这个是【疯狂税客】所持观点。

    关于此问题,之前曾做过专文分析,以下是对旧文的修订。

    小伙伴儿A君(但他不叫向前进,哈哈)交流了这么个话题: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提供劳务服务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A君的观点斩钉截铁:允许扣除!因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说的清楚:第21列“其他”:“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扣除金额”。可以将劳务报酬所得增值税附加税费填这儿。

    A君观点这么高大上,视乎无懈可击。

    然,【疯狂税客】却不这么认为,这里的允许“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扣除金额”是有所指的。

    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是税收政策的集合体。A君看填表说明没错,但他忽视了个前提,也是就是他的依据有个“帽子”: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扣除的。

    咱们来看,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务报酬所得可扣除项都有哪些规定。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以下特殊劳务,明确可以扣除增值税附加税费: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纳税税其所得中扣除。

    除上述以外,税法再无对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项目做出任何规定,也就是说相关税费已打包含在800或20%里面了。

    因此,在计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除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特殊劳务报酬所得外,不应扣除增值税附加税费。

    【疯狂税客】反复说过,实务中,对于完全一样的涉税事项,出现地区差异是很正常的,不足为奇。因为,有些事项的税务处理都不是“1+1=2”那样的直白。但是,有一个原则是必须要坚持的,那就是依法纳税,不能凭经验主义、习惯做法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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