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汇算申报时准确做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的最终选择
1、2020年年中,居民个人如果取得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做出计税方式的选择:可以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2、纳税人在年中取得前述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就可以做出计税方式的选择。但彼时的决定,往往是建立在对于全年综合所得数据测算的基础上的。既然是测算,就有可能出现年终“盖棺定论”后,才可以确定的知道,当时选择的是否为最优方案。
3、出现这种情况,还可以补救吗,可以做出二次选择吗?换句话说,纳税人可以在汇算申报时,作出最终作出最优的方案选择吗?
4、情形一:年中已选择单独计税。
步骤一:试申报(不“提交申报”),查看应补(退)税金额,记录为A。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从中剔除,按照单独计税,对照税率表,利用EXCEL表格手工分别计算出综合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再“打包”根据年中预缴的情况,最终计算出应补(退)税金额,记录为B。(如果有条件的话,利用扣缴客户端计算就更简单啦!)
比较A、B做出选择的过程和情形一相同,不再赘述。
如果最终做出的选择是单独计税,在纳税人自身是无法进行申报数据的调整的。如果需要调整,那么,在汇算申报之前,只能通过扣缴单位进行更正申报,将已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拆分,按照单独计税进行扣缴申报。成功之后,纳税人在汇算申报时,系统就会自动带出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扣缴申报情况了。
当然,这个得和扣缴单位进行沟通,因为毕竟当初做出选择的决定权在于纳税人自身。更应注意的是,这种情形很难被认定为属于“应扣未扣”的情形,对于更正申报如需补缴的税款,可能会产生滞纳金,也可能会被系统认为扣缴单位没有按规定预扣预缴,从而带来税务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