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格的填报
某企业2019年6月收到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5000万元,计入当年损益。8月全部用于费用化支出。其财务处理(单位:万元):
收到财政性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递延收益 5000
支出时
借:递延收益 5000
贷: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5000
相关数据分别填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
延伸阅读:
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钱财。包括法定不征税收入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主要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作营业外收入。
法定不征税收入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的内容很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内容很窄,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国家投资可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如国家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财政性资金。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是指资金使用若干时间后,要将原来投资的资金归还投资方。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的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可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如国家给企业的特定周转金。
(三)国务院批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等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五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有过相似规定。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补助收入。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