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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谢华峰 /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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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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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自2019年1月1日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不再需要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日,有会员提问,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要不要取得违约金发票?要不要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峰光财税回答:

    1、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因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开具发票,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在2019年1月1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是自2019年1月1日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不再需要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根据2019年6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其中一项就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峰光财税点评:

    自2019年1月1日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不再需要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可以切实降低购房者的税收负担,使得购房者的损失不再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免除房地产公司的代扣代缴税收责任,有利于降低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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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华峰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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