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资金借贷相关税收政策(上)
企业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的资金借贷,在企业看来是无所谓的事情,无非是左口袋的钱装进右口袋,或右口袋的钱装入左口袋,钱还是那些钱,钱的主人还是钱的主人,一切都没什么变化,对此,税务机关却要征税简直没有任何道理。表面上看企业的理解似乎很有些道理,但是从法律层面上看,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都有独立的财产,都要用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各自的经营活动中自然也就应当承担者各自的纳税义务,虽然与集团各公司之间有隶属关系,但在经营活动中也应该亲兄弟明算账,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即使在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同样要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但考虑企业集团内部因为相互的关联关系,资金借贷的情况很频繁、很普遍,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了“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企业集团内部单位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按营改增的规定,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必须是企业集团。什么是企业集团,2018年9月1日以前,企业集团按《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9月1日后,企业按《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集团的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且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这里要注意将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区分开来。企业集团内的单位是关联企业,但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企业都是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
其次、资金必须来源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企业自己发行债券。除了这两个资金来源的渠道,其他的资金来源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向其他企业的借款。
第三,借款方可以是企业集团,也可以是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不是企业集团核心公司的借款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使用借款的单位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
第五、由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公司借款给下属单位;也可以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借款给集团内下属单位。借款应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第六、借款使用单位支付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简称36号文)